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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6-4-26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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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毅辩称缺乏事实证据 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本报4月25日讯范大将军这回栽了!沸沸扬扬的范志毅欠贷案有了初步结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范志毅和他的妻子李倩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归偿本金和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72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范志毅以借款人名义向交行申请数额为740万元的个人商铺贷款,用于向经销商上海天悦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上海川黄路222号四层建筑面积1500多平方米的商铺。双方约定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贷款期限10年。在履行还款义务的过程中,范志毅陆续向交行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近60万元,此后便开始不再如期履约。银行在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向上海市二中院递交诉状,将范志毅告上法庭。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范志毅辩称“自己并非借款当事人”的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交行与范志毅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范志毅未按合约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令范志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720多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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